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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研究小組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定位論壇
2007.4.14
召 集 人:張國恩(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副校長)
副 召 集 人:晏涵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院院長)
執 行 長:廖遠光(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主 持 人:張建成(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與 談 人:李奉儒(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沈姍姍(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吳家瑩(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國民教育研究所教授)
周愚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譚光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論壇內容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研究小組規劃「十二年國教系列論壇」,本日(96.4.14)召開第一場次,針對當前教育部所推出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M,進行名詞與定位的釋疑。希望透過專業的教育工作者與專家學者的集思廣益,提供國內各界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應由之道,藉由論壇形式的召開,引發具深度與廣度的論辯,從而讓我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推展能夠符應國際潮流、社會期待、學校革新、家長願景及學生學習等層面,讓教育改革回歸教育專業,釐清問題,邁向未來。

壹、名義與內涵的學理基礎
  一、強迫教育或義務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指的是依據特定國家或政府的法律人民必須參與或接受之教育,法律通常會訂定初始與離校年齡或年限,或需符合某些標準。義務教育之元素:依法強迫(入學或在家教育)、免試入學、免學雜費、政府提供就學用品與餐點、提供共同基礎課程。
  二、國民教育(national education):採用此名詞的國家有德國、日本、新加坡、台灣。此名詞主要源於十九世紀民族國家之出現,教育做為國家培育人民愛國、效忠以及盡義務的工具。以普魯士與日本的國民學校最具代表。我國乃在抗戰時期民國29年公布「國民教育實施綱領」、33年公布「國民教育法」均反映教育在培養愛國國民之重要性(王家通,1992)。為達成國民教育目標,強迫(義務)教育之實施成為重要的機制。國民教育元素:國家是權力主體,國家認同、社會凝聚、共同生活方式與國家發展為主要訴求(如新加坡的國民教育目標)。
  三、基本教育(basic education):或稱基礎教育,通常是免費且作為學生進一步接受教育之基礎。其目的在於提供學生生命必須之知識與技能,給予每個人相同之教育基礎,此外尚可包含人格之發展、作為社會成員所需之道德與生活技能等(芬蘭國家教育委員會與美國紐約州之定義)。基本教育與義務教育期限大多重疊,亦即義務教育階段內須培育學生作為社會一員之基本知識、技能與公民素養。基本教育之元素:由國家或政府提供、強調均等、屬正規教育範疇、界定社會成員基本之技能需求及標準。
  四、公民教育(civic education):公共教育(學校)被視為培育學生公民知識、素養與擔負公民責任所需能力的重要場域,公民教育雖非限於正規教育與義務教育內,但在義務教育階段佔據相當重要性。2005年6月在香港舉辦的「國民教育國際交流研討會」(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National Education)即將「國民教育」與「公民教育」在概念與範疇上多所重疊。公民教育元素:非限於正規教育、界定公民能力(competencies)、透過特定學科(社會、公民、歷史、地理、政府管理等)與潛在課程學習。
  教育部所稱若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需包含以法律設定離校年齡、免學費(或低廉學費)、定義基本教育內涵(如公民之能與素養)等元素。國民基本教育之年限為何?為何國小六年、國中三年仍不足以提供一國國民之基本教育?是應該先承認國中小教育失敗?或應先改革國中小教育之內容?


貳、政策目標與政策作法之間有所落差
  依據「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說帖,其旨在「提升國民教育水準,舒緩學生升學壓力、縮短城鄉/貧富差距,增強國家競爭力」,這四項目的是否可以達成,應是檢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這一政策是否有必要推動的基準點。
  首先,以「提升國民教育水準」而言,在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率在95學年度高達94.58%,且高中職畢業生就讀大學校院高達90%的「事實」上,所謂的「提升國民教育水準」只是流於「口號」,反而是要擔心在大量擴充的情形下,如何能夠對教育品質嚴格把關。其次,第四項目標「增強國家競爭力」云云,並無相關研究結果可以作為佐證,且似乎以「高等教育」的擴充與優質化較為適宜來談增強國家競爭力,因此,又是另一個響亮卻沒有實質意義的口號。
  至於第三項目標「縮短城鄉/貧富差距」,可由落實行政院核定之「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中的補助弱勢家庭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計畫來達成,反而跟「十二年」的延長年限沒有邏輯上的相干性;此外,如要「縮短城鄉差距」,可由擴大和增加已經實施多年的「教育優先區」來實質地達成,否則,如「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缺少配套措施,反而加速城鄉差距的拉大。
  最後,「舒緩學生升學壓力」的目標,也跟「十二年」教育與否無關,正如今日小學畢業生並不因可以直接按照學區分發入學而減少升學壓力,又如何期待面對「未來」才可以採取「免試」入學方式的國中畢業生可以減輕其升學壓力。


參、回歸政策本質
  教育部說帖指稱「目前推動的延長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中職)指的是非強迫入學(非義務),但是普及入學、低學費(國民權利)的教育。」:既是非強迫則普及與否並非教育部能決定。至於學費,原本公立高中職學費已低,故其改革只出現在減少或補助現行私立高中職之學費,反映的是照顧低收入子女之就學。此基本上是一種教育濟助或社福政策,與國民教育或基本教育適用於普遍大眾之本質不同。
  內涵不清的情形,如欲「不強迫、不免費、非公辦」,不合教育學理及國際慣例與法律,且尚缺乏明確法律依據。目標不明的情形是,如為求達到普及教育則不具有此需要,當前後期中等教育已經具有充分的入學員額,因日韓經驗告知:量的擴充和升學競爭無關,也和疏解升學競爭的效度無關。
  說帖內指稱未來目標是「高中職優質化、人人讀好學校」。除非是共產集權國家強制將學校齊頭平等,任何民主運作與自由市場經濟之社會,均不可能出現各個學校在家長心目中均是好校之情況,除涉及學校聲譽與學生素質等非政府能控制之面向外,客觀的教育資源(師資、設備、經費等)在各縣市財源不一、及公私立辦學主體均有所差異下,僅能說是一種可以期望卻無法達成之夢想。若真能做到,政府何不先將現今也良莠不齊的國中均改為優質的學校,做為推行「高中職優質化」政策前之保證呢?
  按教育部之時間表是除完成重要前置措施外,還要完成規劃方案,那麼怎樣才叫做規劃方案完成呢?難道只要把那12項子計畫22項方案作出來就算是完成了呢。其實沒那麼簡單,其中以涉及如何評估各規劃方案若被採行,其實質淨效益會如何,其副作用有多大,最為複雜,因為這會涉及價值標準與理性基準界定之麻煩問題,所以若希望十二年國教之正式啟動還能融入更多之理性基礎,而不只是權力之蠻橫硬幹,則更多類似這樣的討論是必要的。

肆、可行之路
  一、重新釐清目標,究竟政策目標是什麼?而相關的政策作法是否足以實現,需要重新釐清。
  二、正名:名實相符,例如:更名「改進與發展高級中等教育方案」,較符合事實、且合理可行。
  三、量力而為:實事求是,包括:以教育券方式補貼經濟困難學生學費、加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本門投資、提昇高級中等教育品質,皆是當前具體可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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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說帖(Doc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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